情侶之間的轉賬、贈與、借貸等經濟往來,分手后該怎么處理?戀愛時寫下的借條是否作數?近日,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小明和小紅是一對情侶。2016年6月,小明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多次向小紅借款,并承諾數月后歸還,隨后小明寫下兩份借條交給小紅。但到了還款期限后,小明卻沒有歸還借款的意思,小紅礙于情侶關系也未討要。
兩人分手后,想起小明還沒還錢,小紅便催促小明盡快歸還,誰知小明卻一口咬定錢早就還了。兩人爭執不下,小紅無奈將小明告到法院,要求小明歸還借款和利息。
庭審中,小明辯解說,借條雖然是自己所寫,但之后雙方也有多筆往來轉賬,早已還清借款,只是小紅未寫收條。
法院認為,借條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重要證據,如果小明已還清借款,應當收回借條或者由小紅寫下收條,否則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兩人之間的往來轉賬是用于還款而非其他目的。現小明雖辯稱還清借款但未提供證據,鑒于兩人曾是情侶關系,不能隨意認定往來轉賬就是還款,小明辯解還清借款的證據不足。據此,法院判決小明應歸還借款。
小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當事人在情侶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經濟糾紛,常常因為沒有充分證據,加上往來轉賬次數多、金額大小不一,會被視為共同消費,或者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認定借貸關系,需要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交付借款,也就是說要證明一方需借款、另一方同意出借,而且借款已交付給對方。
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如果一方主張借貸關系,通常需要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電話錄音等證明雙方就借款事項進行過溝通的證據,并提供收條、轉賬記錄、視頻、圖片等證明交付借款的證據。如果沒有上述證據,也可以提供事后討要借款時對方承諾還款的微信記錄、短信、電話錄音等證據。如果已歸還借款,則應收回借條或由對方出具收條。
(原標題:戀愛期間簽署借條 主張還款須有證據)
作者: 記者 王春 通訊員 彭羚
(松花江網編輯 孫淑平)
原標題: 戀愛期間簽署借條 主張還款須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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